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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杨长志

        为更好地开发应用气候资源,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发挥趋利避害作用,日前我市印发《汉中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全市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和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论证机构统一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使用论证报告,不再要求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细则》明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论证结论可直接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
        《细则》规定,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论证机构、报告内容、使用资料、论证结果、审批审查及报告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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