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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中院运用“绿色原则”条款审理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李嘉

          近日,市中院就两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后,适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条款进行了当庭宣判。
        二消费者在装修自己的新居期间,在汉台区某建材经营部订购七扇某品牌木门,并根据自己新居的装修风格要求木门及门框必须是白色单色。经销售人员主动推荐、消费者同意加购隔音条。但销售人员并未告知隔音条加装后会在门一周的边框有1厘米左右的可见灰色外露边条。木门安装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经营部确认该木门由于制作工艺的原因,外漏的隔音条无法通过修缮解决,且七扇木门系二消费者新居量制定做,如果不装的话,无法另行销售和重复利用。二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经营部重新定制安装符合白色单色要求的木门,赔偿由于木门纠纷导致延迟装修入住损失共计16000元,及因消费欺诈行为支付二消费者木门售价3倍赔偿款共计53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二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二消费者不服上诉至汉中中院,坚持其一审诉请。二审审理查明,消费者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同意将七扇木门安装完毕。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两条便是绿色原则具体条款。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两项,节约资源就是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避免浪费,使有限资源物尽其用。本案涉木门均系消费者新居的尺寸量制定做,且在诉讼中经消费者同意已全部安装完毕,消费者在整个诉讼中对木门的使用价值及质量并未提出否定性主张,如果案涉的定制木门拆除后再重新定制安装新门,原有的木门将无法再进行销售和利用,仅以隔音条非质量方面的问题实施该浪费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故对二消费者要求重新为其定制木门的上诉请求,汉中中院不予支持。
        经营部未告知消费者隔音条的颜色以及会有1至2厘米的灰色外露的事实,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出售商品应当告知全面真实信息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能体现其真实意图,经营部存在过错。但是,该违反全面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欺诈行为,法院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不能任意扩大经营者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中院综合考虑经营部过错程度以及消费者的损失,酌定经营部支付二消费者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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