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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洗钱罪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郑波

        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的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对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185000元及涉案借款人的资金予以追缴。案件系该院审结的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未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苟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出资成立汉中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苟某某担任负责人,被告人梁某经何某某介绍后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借贷业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苟某某、何某某依托该公司,授意梁某以其个人名义将二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梁某在明知苟某某、何某某长期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外所放贷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在三个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待借款人同苟某某、何某某谈妥借款事宜后,即按照二人安排,以个人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用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存现、提现、收取利息等操作。经司法会计鉴定,认定梁某名下使用的三个银行账户中,交易支出流水单位和个人共计21948812.53元。被告人梁某在此期间领取工资1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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